连续工作十年就是固定工
连续工作十年,就是固定工 2006/6/1415:08:12 海峡导报 【字体:缩小放大】
公司不依法与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院判决
连续工作十年,就是固定工
张女士虽与公司签了“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思明区法院近日却判决她享受和“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一样权利——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就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张女士1981年进入福建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工作。1995年7月,双方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张女士就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仅与张女士签订了五年期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5年11月,身为公司出纳的张女士发现公司每年增发一笔工资给1995年与公司签无固定期合同的员工,数额相当于半个月工资,共8755元。其中甚至包括部分已经离开公司的员工,但却不包括仍在公司工作的她。为此,她多次向公司反映,却始终得不到解决。
在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张女士向厦门市劳动仲裁委申诉。2006年1月19日,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以她的申诉请求超过时效、不符合发放条件为由,驳回她的申诉请求。
张女士不服仲裁裁决,又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4月20日,思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公司须向张女士支付工资8755元。判决之后,公司没有上诉,及时付给张女士这笔增发工资。
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潘顺安
律师说法
这官司她为何能赢
张女士于1995年与公司签了固定期限合同,为何能够获得与无固定期合同员工一样的增发工资呢?
对此,涂慧俐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对《劳动法》第20条第2款的理解。该条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张女士在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十年,单位就应当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不能由单位单方面决定是否同意。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权利。
涂律师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张女士在企业“连续工作十年的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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