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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挂靠方伪造印章签约挂靠公司受牵连法院挂靠本质属违法

发布时间:2020-10-15 07:29:24 阅读: 来源:床头柜厂家

华龙网8月14日19时讯(记者 李袅)李某借用某公司施工资质承包建设工程,后向实际施工人周某承诺支付工程款190万元。周某诉至法院才得知,签订合同的公章是李某伪造的,周某能否维护自己的权益?日前,重庆江北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签订合同的公章竟是假的

2015年5月,重庆市某环保公司与北京市某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北京市某建设公司将某建设工程发包给重庆市某环保公司施工。同时,双方约定李某为重庆市某环保公司驻工地履行上述合同的负责人及分包合同价款收取的负责人,但其实为李某借用这家环保公司的资质承包涉案工程。

同时,该环保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周某施工。同年9月,周某与李某签订了《付款协议》,约定明确重庆市某环保公司欠付周某工程款240万元,且该欠款现转由北京市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此后,周某基于《付款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市某环保公司、北京市某建设公司、北京市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连带支付工程款190万元。且《付款协议》上加盖有名为“重庆市某环保公司”的公章,并有周某及北京市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负责人的签字。

此后,虽然北京市某建设公司、北京市某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认可上述《付款协议》中公司负责人签字的真实性,但重庆市某环保公司不认可上述公章的真实性,并表示从未与周某签订上述《付款协议》。

为证明上述公章非重庆市某环保公司的公章,重庆市某环保公司申请了司法鉴定。经过鉴定,上述公章确非重庆市某环保公司的公章。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周某与李某签订的《付款协议》上所加盖的公章是伪造,但因李某借用重庆市某环保公司的资质承包涉案工程这一事实已足以使周某相信李某能代表重庆市某环保公司与其签订《付款协议》,故法院认定《付款协议》系李某代表重庆市某环保公司与周某签订,从而对《付款协议》上所载明的内容加以确认。法院判决确认重庆市某环保公司欠付周某的工程价款190万元,且上述工程欠款现由北京市建设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法官说法:“挂靠”现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屡见不鲜,其本质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当公司企业出借其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后,根据法律规定,其当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因此,法官表示,公司企业应杜绝“挂靠”行为,否则将承担因该违法行为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合同无效案件占比多

记者今日从江北法院获悉,建筑市场在开发建设中的不规范运行带来的各种问题不断暴露,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呈现逐年大幅增长的态势。该院今年1-7月受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275件,同比增长19%。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113件,占41.1%,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1件,占29.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77件,占28%。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主要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但因建筑市场运行不规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等情况普遍存在。”?江北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进介绍,在利益驱使下,部分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承包资质等级或无资质的承包方。承包方将资质出借给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使用收取管理费,或者将其承接的工程违法转包、非法分包获取中间利益。实际施工人为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往往只能牺牲工程质量,最终引发纠纷。

同时,部分建设工程合同中,公司印章造假情况突出,部分有资质的公司默许无资质的个人或企业违法私刻其印章并以其名义对外承接工程,一旦发生纠纷,印章载明的公司往往以印章并非其公司印章否认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承包方、实际施工人在签订合同和结算时,未注意审查对方的身份和权限,最终因对方人员无相应权限导致签订的合同和结算文件对发包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较多。”赵进介绍,今年江北法院受理的275件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中,合同无效的有112件,占40.7%。

“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还需多方合力共治。”赵进说。对此,江北法院建议,建筑市场各类主体要牢固树立诚信意识,严格规范自身行为,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的监管体制机制。

同时,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信用征信体系,将建筑企业无正当理由恶意拖欠工程款、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借用资质等违法或不规范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征信体系并对外公示。加大企业不良征信记录的惩戒力度,限制不良记录者审批新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严格贷款限额等,倒逼企业遵守诚信,从源头防范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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