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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明雄P2P及众筹模式的监管仍需探索

发布时间:2021-01-07 17:07:00 阅读: 来源:床头柜厂家

2013年底,全国P2P行业规模已经突破800家,随着P2P网贷的蓬勃发展,跑路的声音不绝于耳。P2P行业到目前为止是互联网巨头和第三方支付之外,互联网金融最活跃的行业,模式创新也层出不穷。按照线上线下、有无担保、是否承担信用中介,P2P模式层出不穷。尽管P2P行业发展迅速,企业整体风控能力良莠不齐,不乏非法集资、资金池、秒标、拆标、P2P债权转让等多种非法形式,但是P2P行业逐渐分化的趋势已经逐渐明朗,以宜信、拍拍贷、人人贷、开鑫贷等为代表的行业翘楚,已经在产品设计、模式创新、风险防范、平台知名度等方面拉开了差距。与国外成熟市场不同的是,中国的P2P平台风格差异非常大,国外市场上的P2P平台基本上主要提供中介服务,本身并不是贷款公司,也不是投资顾问,很少采用资金池模式,不为借款者提供担保,不承诺收益,也不依赖线下进行尽职调查。而基于特定的市场环境,当前中国P2P平台从商业模式上往往不仅仅只是中介,还提供担保等服务更为多样化、差异化。

对于P2P和众筹行业来说,持续发展的关键是风险控制,风控的基础之一是健全的征信系统,如果央行的征信能够对P2P开放,则可以改善P2P行业普遍经营风险高的现状,降低整个行业的风险累积。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金融方面,大类来说,一是风控和征信,二是监管与创新,三是通道和垄断。

在监管与创新方面,P2P、众筹等金融创新都处于矛盾之中,即希望能够有清晰的监管规则清理行业的害群之马,又害怕严格的监管落实会阻碍行业的创新,通过广泛调研,P2P行业可以接受采取的准备金、第三方托管、不设资金池、不非法集资等监管措施。

众筹模式分为股权式众筹、债权式众筹、公益式众筹和奖励式众筹。众筹模式众多,可以服务新产品研发和新公司成立,也可以应用于科研项目、民生工程、艺术设计等多个方面。目前,国内的典型平台包括积木网、大家投、点名时间等平台。但因众筹存在非法集资风险、代持股风险、公开发行证券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信用风险等多种风险,众筹模式一直踩在法律的红线上,在国内发展较为缓慢。

对P2P的监管模式,国外也仍在探索中。就美国而言,由于缺乏先例可循,要在监管效率与监管成本之间取得平衡并非易事,所以对P2P行业的监管达成共识。大致提出两种方案,一种是维持现在多部门分头监管,州和联邦共同管理的监管架构;另一种方案是将各监管部门的职责集中于一个单独的部门,由该部门来统一承担保护放款人与借款人的责任。英国虽未对P2P行业的发展指定具体法规,但英国有良好的行业自律,成立P2P金融协会,通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的保护设立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在消费者保护方面,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还承担保护消费者的责任。虽然目前英国P2P的发展规模仅占英国无抵押贷款的3%,成长速度也比不上美国,但由于行业自律性较强,对企业的不稳定性风险也较少。

对众筹平台的监管,美国涉足较早,在2012年就通过了《促进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成为第一个真正改变相关监管章程而让公民自由参与众筹融资的国家。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对业务风险进行规定:一是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一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能超过100万美元。二是投资人融资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可以有很多小的投资人,但每一个特定投资人的融资规模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者净值低于10万美元,其总的融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总收入的5%。

综合来看,由于当前我国P2P和众筹行业仍处在创新期,既需要严格的监管为行业把关,也需要宽松的政策对行业支持,因此,监管模式仍不确定。且从国外对的监管模式来看,仍然不成熟,也不能完全适应我国P2P和众筹行业的反战模式,所以,对P2P和众筹行业监管的趋势仍然需要不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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